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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风景旅游景点(区)内的指示牌中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其设置的位置、数量和规格应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具体设置工作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落实。 12、市城管执法局 依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门(幢)牌破损、不齐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 依照《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门(幢)牌管理规定》,协助市地名办对违法使用地名和市区的门(幢)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3、市工商局 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应请企业提供门(幢)牌证明,并注明原地址; 在审定企业名称时,其组织形式涉及中心、城、广场的,应请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户外广告的发布,涉及地名的,必须验证相关的地名批准证明。 14、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杭报集团 各类新闻或信息发布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经审核批准的标准地名; 涉及房地产广告的,必须请有关单位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市地名办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