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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2]221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2002-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办关于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接上页]

  风景旅游景点(区)内的指示牌中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其设置的位置、数量和规格应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具体设置工作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落实。
  
  12、市城管执法局
  
  依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门(幢)牌破损、不齐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
  
  依照《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门(幢)牌管理规定》,协助市地名办对违法使用地名和市区的门(幢)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3、市工商局
  
  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应请企业提供门(幢)牌证明,并注明原地址;
  
  在审定企业名称时,其组织形式涉及中心、城、广场的,应请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户外广告的发布,涉及地名的,必须验证相关的地名批准证明。
  
  14、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杭报集团
  
  各类新闻或信息发布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经审核批准的标准地名;
  
  涉及房地产广告的,必须请有关单位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市地名办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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