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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1995-07-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
  
  (1995年7月25日深公(通)字[1995]1号)
  

  为了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含宝安区、龙岗区)必须持有“三证”:即《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
  
  二、停车场必须按照“五有”、“四统一”、“三公开”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五有”:有申办手续、有安全设施、有值班岗亭、有责任制度、有专职管理员;
  
  “四统一”:统一注册培训、统一穿着制服、统一佩带标志、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发票。
  
  “三公开”:公开停车场责任制度、公开管理员姓名、相片、公开收费标准。
  
  停车场的责任人、管理员必须到公安交通警察局统一注册备案,停车场管理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公安交通警察局核发的《管理员证》方可上岗管理和收费。
  
  三、(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三、凡未经申办停车场“三证”的场所一律不得开展停车收费业务。)
  
  四、为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市公安交警、工商物价、地方税务等部门统一核发《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证》;持此证的车辆,各停车场不予收费。
  
  五、停车场违反道路交通、工商物价和税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关、停、封、撤、罚”的处理;造成治安、刑事案件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停车场许可证年检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罗湖区(含沙头角)、福田区:7月25日-8月10日
  
  南山区(含蛇口)、宝安区、龙岗区:8月1日-8月25日
  
  办理地点: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40栋106
  
  电话:3341611
  
  所有停车场必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凭工商局核发的《工商经营许可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车场没有主管公司或主管单位的,到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分局办理。
  
  投诉电话:市交管局:5576355-5786
  
  市工商局物价检查所:5561071
  
  市地税务局:55817035582144)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市公安交通警察局:83162656
  
  市工商局物价检查所:25561071
  
  市地方税务局: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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