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1998-03-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
  
   (1998年3月20日深公通[1998]4号)

  
  为了规范我市公交专用道的管理,确保公交车辆的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道分为:“公交专用行车道”和“路口公交导向车道”。标有“公交车”的车道为公交专用行车道。标有“公交导向车道”的车道为路口公交导向车道。
  
  二、公交专用行车道和沿线上下客站只供公共专营线路的营运大巴使用。出租小汽车、公共中小巴、非专营大巴及其它车辆不得使用公交专用行车道和沿线的上下客站。
  
  三、路口公交导向车道只供公共大巴和公共中小巴通过路口时使用,禁止其它车辆使用。
  
  四、在公交专用行车道内行驶的公共大巴必须按站依序停靠及上下客,禁止超车。如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将车辆拖离专用车道。禁止在公交专用道停放车辆及临时停车。
  
  五、在公交专用行车道行驶的公共大巴需要在前方路口左转弯的,须依照公交标志的指示提前转出专用行车道,不得在路口范围内驶入左转变车道。
  
  六、在公交专用行车道沿线路口出入的车辆,要注意避让过往的公共大巴。
  
  七、紧急情况需要时,在交警的指挥下其它车辆可借道使用公交专用道。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