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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1999-04-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执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br /  br /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8日深公(户)字[1999]196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以上单位:
  
  现将市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执行中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婴儿出生入户随父随母问题
  
  (一)1998年7月22日以后(含当天)出生的第一胎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落户的,可以凭出生证、准生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节育措施证明、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证明和派出所共同出具的未随母落户证明原件等材料办理随父登记落户手续,有关受理、审批的程序权限仍按深公户[1996]6号文规定执行。
  
  (二)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落户的,可以凭出生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当地计生部门和派出所共同出具的未随母落户证明原件、本市计生部门换发的二胎准生证或出具的证明办理随父登记落户手续,有关受理、报批的权限、程序仍按深公户[1996]6号文规定办理。
  
  (三)如属双胞胎申报出生入户,还需提供出生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及出生时间,并提供本市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结(验)扎证明或免扎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予以办理。注1(注1:此项原文是:(三)如属双胞胎申报出生入户,还需提供出生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及出生时间,并提供本市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结(验)扎证明或免扎证明,经面视属实的,予以办理。)
  
  (四)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及以后出生已随母登记落户又要求随父迁来深圳入户的婴儿,按原出生登记、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为避免人户分离等情况,对于婴儿父亲在深圳无正当职业,无居住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人入户问题
  
  (一)(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夫妻分居入户申请仍按深公(户)字[1996]16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的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凭当地派出所和离退休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子女情况及去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离退休证、本市子女户口簿和身份证受理。对于申请人多子女的,按“就小城市不就大城市”的原则处理。每份申请需发函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了解家属成员情况,并附上内地派出所的复函,申请人子女属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员工的还需附上查阅人事档案摘抄或复印材料报市局审批。为审慎起见,宝安、龙岗两区分局受理的此类申请暂先呈报市局审批。注3(注3:此项原文是:(二)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的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凭当地派出所和离退休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子女情况及去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粮油本、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离退休证、本市子女户口簿和身份证受理。对于申请人多子女的,按“就小不就大(城市),就近不就远(城市)”的原则处理。每份申请需发函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了解家属成员情况,并附上内地派出所的复函,申请人子女属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员工的还需附上查阅人事档案摘抄或复印材料报市局审批。为审慎起见,宝安、龙岗两区分局受理的此类申请暂先呈报市局审批。)
  
  (三)属老人“农转非”投靠子女生活,参照上述条件办理。
  
  (四)对于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的户口问题,由宝安、龙岗两区分局按照深府[1999]72号文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报市局审定后实施。
  
  三、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府[1999]72号文件和本通知,在准确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组织贯彻实施,把这次户口改革的内容落到实处。
  
  (二)本通知自1999年4月25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市局深公户[1996]6号文规定办理,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情况,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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