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统计局
【颁布时间】 2002-09-12
【实施时间】 2002-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2年《统计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开展我市2002年《统计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审验为首次年检,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新式《统计证》均属审验对象。其中,2002年尚未以旧换新领取新式《统计证》的,换证时同时年检。
  
  二、审验对象按照统计报表的报送渠道到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审验手续。待岗的统计人员所持《统计证》,由户口所在地统计部门负责审验。
  
  厦门市统计局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14楼
  
  厦门市开元区统计局地址:禾祥东路168号502室
  
  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地址:民族路33号
  
  厦门市湖里区统计局地址:竹坑路财税大楼6楼
  
  厦门市鼓浪屿区统计局地址:永春路89号
  
  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地址:祥平街道银湖中路1号
  
  厦门市集美区统计局地址:区政府3楼
  
  厦门市杏林区统计局地址:杏南路29号4楼
  
  三、审验时间:2002年9月16日—2002年10月15日
  
  四、审验对象在规定时间持《统计证》(含新式、旧式)、有关材料和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统计部门领取并填写《厦门市<统计证>审验登记表》和《厦门市<统计证>审验内部审核流转表》。
  
  按年检内容的要求,市、区统计部门对审验对象提交的《统计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在《厦门市统计证审验登记表》和《统计证》上加盖验讫印章和审验经办人员印章,并填写下次年检时间。
  
  五、逾期审验、未经审验、暂缓审验超过6个月未重新审验的,其持有的《统计证》自行失效。再申领《统计证》的,须重新参加全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
  
  凡未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证》审验手续的,市、区统计执法机关要督促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审验手续的,将持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厦门市统计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