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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1996-05-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深公户[1996]6号)

  
  各分局户籍科、派出所:
  
  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文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我市新生婴儿出生证明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实施,我局近日对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做了一次抽查,在抽查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①没有建立出生入户档案,不留任何资料凭据;②不按规范要求填写表格、错登漏登问题突出;③对不按时进行出生登记入户或未获准生证的新生婴儿入户,不按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擅自予以落户;④在受理入户时,政策口径不一,要求提交的材料也不一致,造成群众投诉意见多;⑤人口统计数字也不准确。为进一步完善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堵塞漏洞,特作如下通知:
  
  一、1996年6月1日后出生的第一胎新生婴儿,三个月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明,到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时,经审核无误后,将婴儿有关信息填入该户的户口簿常登表和贮入电脑管理。与此同时,填写《新生儿申请入户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准生证明正本、其母亲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上建立出生档案存查。
  
  二、新生儿(限第一胎)出生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未申报户口登记的,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上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送派出所审核,报分局审批。
  
  三、新生儿出生后超期一年(限第一胎)以上未入户、超生二胎以上或未获准生证的(含未婚先育),一律报我局审批。申请的程序是:由新生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处理情况等证明,送派出所加具意见,报分局审核后报我局审批。
  
  四、对1996年5月31日前出生的婴儿可使用我市原发放的出生证明,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同日废止。
  
  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宽的严谨工作,直接影响到群众切身利益。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过程中,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应及时报批,不得擅自越权批准入户。我局将在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评比文明户证警、文明户证室的条件,如不按工作程序受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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