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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2000-08-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纪人培训、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深工商[2000]208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工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理顺经纪人管理体制,强化经纪人监管,规范我市经纪人市场,现就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从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目标出发,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实现监管到位的目标。
  
  二、关于经纪人归口管理
  
  根据1997年6月24日市局《工作会议纪要》(2),市局重申,对经纪人的监管实行以专业市场分局归口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纪人实行监管。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专业市场分局负责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负责把已取得证书的经纪从业人员资料输入电脑,建立“经纪从业人员户口档案库”,便于今后注册部门通过电脑联网核查资格证书的真实性;负责经纪人专业市场及市场内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监管。注1(注1:此款原文为:(一)专业市场分局负责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负责把已取得证书的经纪从业人员资料输入电脑,建立“经纪从业人员户口档案库”,便于今后注册部门通过电脑联网核查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制度;负责经纪人专业市场及市场内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监管。)
  
  (二)注册分局和其他分局注册部门按照规定分别依照《办法》、《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负责各类经纪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对符合《办法》、《条例》所规定经纪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具备经纪人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从业人员可通过电脑联网或向专业市场分局核对资格证书。
  
  (三)企业管理处和各分局企业、个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办法》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把好企业年检关和私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验照换照关。
  
  (四)市场处负责对专业市场分局进行业务工作指导,并协同专业市场分局与我市房地产、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理顺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的关系,拓展经纪人监管范围。
  
  (五)法制处负责会同人事处、专业市场分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有关经纪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
  
  (六)合同办负责会同专业市场分局依据《合同法》、《办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经纪活动方式(如居间、行纪或代理),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的鉴证以及对各辖区分局、工商所进行相关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
  
  (七)广告处负责协同专业市场分局做好广告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的工作,对各辖区分局、工商所做好相关的广告管理业务指导。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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