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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00年6月8日深工商[2000]130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各分局负责商号查重。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与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完全相同。 核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随意冠以“中心”、“总汇”等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必须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程序。有关分局此项业务咨询,由注册分局负责解答。 对企业前置审批条件因被主管部门撤销或逾期已不存在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投资人必须亲自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在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签名,予以确认。 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二、原有的非法人私营企业要进行规范登记。属个人投资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重新登记,换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合伙投资的,按照《合伙企业法》重新登记,换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在换照中,对上述企业的年检一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