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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1995-11-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深工商[1995]100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执行。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如下:
  
  一、宝安、龙岗工商分局(以下并称分局)受市局委托,以市工商局(以下称市局)名义,对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军办企业、特控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外的各类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对市局负责。
  
  二、分局公司登记的程序、政策与市局一致。市局应加强对分局登记工作的指导。对公司登记中的问题,分局要及时报告和请示市局。
  
  三、宝安、龙岗区涉及“产业导向目录”内限制项目及需审批的行业、项目,是否由市有关部门授权或部分授权给区有关部门,由市局向市政府请示或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定。
  
  四、注册分局负责协调分局公司登记工作,代表市局对分局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分局作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可随时予以纠正。
  
  五、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市局、分局电脑联网。联通公司名称登记库、公司开业登记库、变更登记库和注销登记库。具体方案由信息中心制定。电脑联网费,分局一端部分由分局承担。
  
  六、公司登记由各工商分局企业登记科办理。企业登记科配备18名工作人员,下设三个小组,八个工作岗位。各组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正、副科长各一名;
  
  咨询组:4名
  
  咨询员:2名
  
  名称预先核准:2名
  
  审理组:6名
  
  受理员:4名
  
  初审员:2名
  
  终审员:正、副科长和分管局长负责
  
  证照组:6名
  
  执照打印:2名
  
  发照:2名
  
  档案管理:2名
  
  七、核准权限:公司开业登记由分局分管企登的局领导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名称预先登记由企登科长核准。
  
  八、住所在两区的公司在名称中可分别在商号前加宝安、龙岗字样。
  
  九、市局统一向省局领取空白执照和《名称预先登记证》并负责保管。分局可根据需要到市局领取盖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签的空白执照和“名称预先登记证”。市局、分局领取和发放空白证照应指定专人负责,造册登记,严格管理,防止丢失。
  
  十、公司注册号,由市局分段划给分局使用。为区别发照机关,可在公司执照号上加“宝”、“龙”字样,如宝安分局发照,执照号为“深宝司××××号”;龙岗区发照,执照号为“深龙司××××号”。
  
  十一、公司登记的工作场所,应分为受理厅(包括咨询、名称预先登记、受理、发照等工作),内部办公室(进行初审终审等工作)和电脑室三个部分。
  
  十二、市局负责对分局登记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注册分局组织实施,采取集中授课与实习方式相结合的办法,以跟班上岗实习为主。
  
  十三、公司登记的各类文件及表格,由市局统一制作。
  
  十四、分局以市局名义对所注册的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按规定收取注册费、变更登记费,使用分局发票。所收注册费和变更登记费减去上缴国家、省局后的50%每月一次定期上缴市局。
  
  十五、分局注册的公司企业,应有两份档案,一份由分局留存,一份送注册分局,每月集中一次送达。
  
  十六、注册分局指定两位同志负责协调工作。分局要抓紧做好机构、人员和场地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经市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始授权正式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注:原文为“区局”的统一改称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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