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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1996-04-0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重新发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br /  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7日深工商[1996]34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根据《赔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实施《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处理市局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
  
  (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六)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有关市局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八)指导各分局有关业务。
  
  第二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赔偿申请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申请书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赔偿申请书未载明《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承办人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7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领导决定。
  
  (三)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赔偿决定书或驳回请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对于决定赔偿的案件,应按《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予以赔偿。
  
  第四条 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第五条 经市局决定或法院判决,由市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追偿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偿,由复议办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复议办、行政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分局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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