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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1997-04-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
  
  事务局关于加强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8日深工商企[1997]14号)

  
  为尊重我市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即穆斯林群众)的生活习惯,规范深圳市清真餐饮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清真饮食服务(包括清真糕点、膳食、冷食、肉食的制作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注册登记,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二、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向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申领“清真”标志。未按规定领取清真标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冠以“清真”字样。
  
  三、凡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是穆斯林,其行业须配备30%以上的穆斯林管理人员,其中主要制作人员必须是穆斯林。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申领“清真”标志。
  
  四、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有权对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年检,平时也可视情况抽查。
  
  五、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依照民族习惯制作和销售清真食品,不得制作和销售民族禁忌食品。
  
  六、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企业须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实施。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及转让,应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及转让手续并将“清真”标志退还原发放机关。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私自转让、倒卖和出租“清真”标志的,则依法没收其“清真”标志,并视情节轻重按工商法规予以处罚。
  
  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配合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辖区内的清真饮食业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于今年5月底前报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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