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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1999-04-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统一商品展览展销会登记表式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商品
  
  展览展销会登记表式的通知
  
   (1999年4月23日深工商[1999]66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工商局(市字[1998]44号)和省工商局(粤工商市字[1999]48号)的通知要求以及我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统一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商品展览展销会登记表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式一套七种由市局统一印制(已发放),要求从即日起统一使用,原市局制定的登记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对异地往来申办商品展览展销会的,登记核准一律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标准表。
  
  三、申请主办商品展览展销会,展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主办单位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准开办通知书后,需到市经贸局办理备案手续,凭经贸局核发的“深圳市商品展览展销会备案通知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超过15天经贸局仍未给予备案答复视为同意,主办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工商部门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展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主办单位可备齐有关资料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四、分局应切实贯彻《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加强对商品展览展销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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