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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2000-02-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2月28日
  
   深工商[2000]47号)

  
  为规范我市盲人保健按摩登记管理,依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以及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的通知》(粤残联[1998]83号)的精神,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申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盲人保健按摩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负责盲人保健按摩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三条 盲人申办保健按摩个体工商户必须具有深圳市户籍,除提供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材料外,还必须提供: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盲人学校;或其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
  
  (三)深圳市残联核发的开业资格证书;
  
  (四)市、区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证明。
  
  第四条 申办盲人保健按摩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除提供申办企业的一般材料外,还必须提供:
  
  (一)市残联核发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
  
  (二)盲人按摩人员至少有3人以上;
  
  (三)盲人按摩人员须提交残疾人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市、区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证明。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盲人按摩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中雇请的非盲人从业人员均必须具有按摩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按摩工作。
  
  第六条 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按摩场地必须在20平方米以上,机构按摩场地必须在1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经营场所灯光要明亮;不得设置可调灯光;不得设置贵宾单人按摩室或房中房,室内间隔要透明,间隔墙高不得超过1.40米,用具要消毒清洁卫生。
  
  第八条 场地规范由辖区工商所负责查验,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签发场地证明。
  
  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业是一项特殊的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支持,又要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超范围经营、证照不全或出租、承包转让证照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条 对盲人保健按摩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严禁在按摩场所搞黄、赌、毒活动,一经查获除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外,还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与辖区工商所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 过去有关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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