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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1997-12-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深工商[1997]68号)

  
  市各新闻单位、广告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广告行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和粤宣通[1997]4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广告媒介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动员广大市民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共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
  
  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一定要突出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宣传好与社会公众有关的如环保、禁毒、双拥等方面的内容,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和版位。
  
  (一)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的3%;
  
  (二)电视媒介在19:00—21:00时间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属市政府投资共建的户外公益广告媒体,应发布公益广告,不能改为发布商业广告。年广告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每年应自行设计、发布1—2块户外公益广告。其他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共同出资、共同设计,最少发布一块户外公益广告。
  
  三、发布公益广告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核广告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不得发布。
  
  四、对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标注企业产品名称和商标标识,不得涉及与该企业商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内容。
  
  五、电视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显示时间不应超过5秒,标注面积不得超过电视广告画面的1/5。报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面积不得超过报刊、户外广告版面的1/10。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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