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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1
【实施时间】 2002-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二)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执法不到位。在专项治理过程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紧密,未能形成合力,执法不够坚决,措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违法行为没有给予有力打击。
  
  (三)个别地市历史欠账较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缓慢。个别地市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想指导下,大批项目仓促上马,留下的火灾隐患较多,尤其是一些大型商场、酒店消防设施不完善,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增大了治理难度。例如,佳木斯市五金大厦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前建成的,无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七台河市金融大厦未申报擅自开业且一层放映厅缺少安全出口。
  
  (四)一些单位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管理薄弱,火灾隐患仍然存在。目前,我省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和幼儿园在安全疏散设施、建筑灭火器材配置等方面仍存在大量隐患。例如,富裕县富裕宾馆缺少疏散指示标志;佳木斯市新天利商厦灭火器型号不符合要求,且用后不及时更换仍在摆放;大庆市百步老俱乐部迪吧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漠河县城镇无自来水管网,公众聚集场所缺少消防水源等。
  
  三、进一步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要从思想上彻底解决忽视消防安全工作的问题,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具体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果断处理,不留“欠账”,要加大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整改火灾隐患工作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率。
  
  (二)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查处必须从严、从快,任何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绝不能擅自放宽要求和降低标准。要坚决落实责任追究、追查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动作迟缓,工作懈怠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严厉查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甚至引发责任事故的领导和个人,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三)把专项治理与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机结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把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与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申报、核定和备案工作,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切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断完善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单位的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素质和意识。各地要继续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采取板报、标语、挂图、传单、宣传车、咨询站等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传媒的优势,广泛开展贴近社区、贴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对专项治理期间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公开报道和曝光,结合消防队站开放工作,广泛宣传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火灾自救等方面的常识。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和公民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水平。
  
  
20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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