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324号
【颁布时间】 2002-10-0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医学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令)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承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2]154号文已批准同意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项目,现就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2500元/宗,再次鉴定3500元/宗。此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鉴定费由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在受理时向鉴定申请人预收,对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向医患双方各预收50%。
  
  三、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各支付50%。
  
  当事人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申请,经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批准,可以予以减免。
  
  四、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复印成本核定。
  
  五、以上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由省医学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