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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农林[2002]276号
【颁布时间】 2002-10-0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造林绿化资格认证管理试行规定


  一、为加强上海市造林绿化的资格管理,保障《上海十五林业发展规划》、《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建设质量,对造林绿化试行资格认证,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发的《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资格认证,仅限于郊区从事营造林、承担工程化造林施工、养护管理,提供相关造林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的单位。
  
  三、申请造林绿化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上海市农林局主管本市郊区造林绿化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
  
  五、造林绿化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年度审核制度。造林绿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从事营造林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具有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学历的人员2名以上;
  
  (二)取得造林绿化等林业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技术工人5名以上;
  
  (三)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六、申请资格证书单位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造林绿化资格证书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技术及财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企业业绩证明书等。
  
  七、凡申办造林绿化资格证书的,应持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上海市农林局批准,颁发《上海市造林绿化资格证书》。
  
  八、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格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格证书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五)年度审查不合格者。
  
  九、本规定由上海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20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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