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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地税函[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青政字〔2002〕85号)文,对省属七大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局停止对银行、保险、电信、民航、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高速公路、烟草七大行业河维费的征收。
  
  二、七大行业之外其他企业的河维费征收体制不变,仍由我局负责征收。
  
  三、对七大行业2002年10月1日前应补缴的河维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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