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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登记、申报、预征、清算等征收管理工作,对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恢复征税。各区县局要以此为契机,对定期免税项目恢复征税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三、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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