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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8-3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
  
  二00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辖区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业务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对外统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权,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的任前审核和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审核、培训、考核。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管辖区域行使行政处罚权。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指挥和调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区内河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创建初期,可以逐步到位。期间尚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仍由原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将批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未及时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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