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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2]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市电网工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降低部分工业用电销售电价及实行峰谷电价的请示》(舟价[2002]1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大工业用户实行峰谷电价,具体峰谷时段按全省统一规定(峰时段:8:00--22:00,谷时段:22:00--次日8:00。)执行,具体峰谷电价见附表。100千伏安以下的普通工业用电仍按浙价工[200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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