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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建立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运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的文艺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它重要民族文化遗产。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新闻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中西医药和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的研究工作,加强地方病的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努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帮助各民族中的孤儿、孤老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积极从本州各民族中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少数民族人员应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外地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参加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国家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在其他生活福利方面,也可以享受优待。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自土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湖南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安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帮助特别贫困的地区和革命老根据地发展生产。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本州各族人民共同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九月二十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