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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深建字[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建设局紧急重大事故事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系统的紧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紧急重大事项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系统重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 建立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紧急重大事项应及时、准确上报。
  
  第四条 紧急重大事项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职能范围的建设系统紧急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值班人员或各处室、事业单位接到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应立即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报告主管副局长、局长,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会、省建设厅、建设部。
  
  第七条 紧急重大事项发生后,事发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项的简要情况向市建设局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建设局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第八条 紧急重大事项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的单位、时间、地点和工程名称;
  
  (2)事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影响范围;
  
  (3)事发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4)已采取的抢救、处理措施;
  
  (5)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紧急重大事项发生后,事发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项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相;
  
  (3)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组织抢险、处理、善后和接待工作;
  
  (4)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帮助。
  
  (5)应保证进行抢险、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
  
  (6)服从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指挥,提供证人、证据(包括事故过程材料、作业环境情况、设备情况、管理资料等),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事发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做到责任明确,方法得当,措施有力,工作到位。
  
  第十一条 紧急重大事项由各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调查处理。业务部门接到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处理过程中应随时报告发生的重大情况变化,做好调查的组织工作。
  
  按有关规定,应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的,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成立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用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项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组的职责:
  
  (1) 组织技术鉴定;
  
  (2) 查明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 查明事项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 提出事项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项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 写出事项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步骤和要求:
  
  (1) 现场勘察。包括资料搜集、实物拍照、现场绘图、事项全貌摄影、清理现场等;
  
  (2) 事项原因分析。根据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确定事项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 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4) 事项性质和处理。事项的性质通常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通过责任分析确定事项中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
  
  (5)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6) 写出事项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紧急重大事项的审理和结案:
  
  紧急重大事项调查处理结果,须经有关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调查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发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紧急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在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及处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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