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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商请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制定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代理收费标准的函》(新公交[2002]115号)收悉。为完善机动车社会服务市场,规范机动车委托代理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代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必须按照双方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车辆登记机关或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不得强行要求车主进行代理,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 二、考虑到目前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工作刚刚开展,尚不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因此暂定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代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代理机构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与车主协商,双方签定协议或合同约定有关服务事项。 三、各代理机构凭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颁发的《机动车代理机构证》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自觉接受价格、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届时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