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真正解决学龄儿童和少年因贫困而失学的问题,保障《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9月起建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现将《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实践和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有效解决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特别是因家庭贫困而导致辍学的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保学金实施的宗旨:为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和提高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扶助家庭贫困的学生,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全社会的关爱送给这些学生及其家庭,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 保学金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思想教育、法制制约和物质资助相结合的保学控辍原则;
  
  (二)坚持政府筹资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措保学金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申请、社会公示和公正审批相结合确定贫困学生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财政部门监督、学校管理、学生享用的原则。
  
  第三条 保学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省人民政府2002年安排本学年专项经费800万元,2003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1000万元。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责任,足额安排资金。未足额安排的,省财政将用转移支付资金抵充。
  
  (二)社会各界捐助和资助的经费;
  
  (三)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保学金发放对象,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书费、杂费的贫困学生。
  
  第五条 保学金的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6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60元。
  
  第六条 保学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的书款、杂费。
  
  第七条 特困生的申请资格:农村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城镇居民收入在各县 (市、区)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其以下的。
  
  第八条 保学金评定
  
  保学金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由贫困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厂矿企业)有关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及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上报学校,经学校核实并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市(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学期中如遇天灾人祸,可随时申报审批)。
  
  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绝不允许虚报贫困生人数,凡虚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贫困学生人数将省补助的保学金按预算级次下达市(地)、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保学金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一次性支付给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学校免收享受保学金特困生的相应费用。
  
  第十条 保学金的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保学金的管理,省、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保学金及时拨付,按时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保学金的监督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中小学确定的特困生,一经认定,立即公示;保学金的收支情况每学年末公布一次,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实行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学金进行检查,对挤占、挪用保学金的,要严肃查处。
  
  (三)实行报告制度。各市(地)教育、财政部门在每学期末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上报本市(地)保学金发放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
  
  第十二条 已实行对口帮助及其他多渠道支助贫困学生的制度应继续执行,同时倡导、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个人,积极捐助保学金,各级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对捐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