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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信息办法[2002]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信息委(办),各软件产业基地(园区),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现将《上海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提高本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以下简称CMM)3级以上(含3级)认证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以下简称ISO)9001认证的资助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设立)
  
  本市设立上海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暂定实行三年。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市互联网中心)受市信息办委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材料汇总整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实施前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前,向市互联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
  
  第六条 (认证实施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过程中,每半年向市互联网中心填报《上海市软件企业CMM/ISO认证实施进度表》。
  
  第七条 (认证通过后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向市互联网中心正式申请资助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认证证书;
  
  (三)认证费用发票;
  
  (四)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记录。
  
  第八条 (核准和通知)
  
  市互联网中心在收齐全部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并将结果报市信息办。市信息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对通过核准的,市信息办应当告知市互联网中心出具资助通知单;对未通过核准的,不予资助,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九条 (资助额度)
  
  通过CMM3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4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CMM4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6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CMM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80万元人民币资助。
  
  通过ISO9001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2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市信息办根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确定资助资金预算,由市互联网中心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管理。
  
  市互联网中心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制度。
  
  市信息办应当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退赔受资助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申请企业应当接受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互联网中心应当对申请企业的认证实施过程进行跟踪。
  
  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关心申请企业,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补办手续)
  
  2002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始实施认证的企业,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到市互联网中心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资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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