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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6-01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接上页]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十九、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十、第四十三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播放境外影视节目的;
  
  (四)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五)播放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的。”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二十四、第四十五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设置的教育电视台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播放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娱乐节目。”
  
  二十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二十六、本条例中所有“广播电视台(站)”均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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