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53号
【颁布时间】 2002-09-10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函》(京卫物价字(2002)1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现将医疗事故鉴定费(编码139007)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市级医学会按每例35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区县级医学会按每例30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市、区县医学会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至12月3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