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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0
【实施时间】 2002-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一)设立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省建设厅是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日常工作由省房改房建办负责,并在省房改房建办加挂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负责各市、州与省和国家的联网,及时监控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和人员培训,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具体机构编制事宜由省编办另文批复。
  
  (二)设立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工作,管委会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管委会委员严格按“三个三分之一”(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的要求选聘。
  
  (三)对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市、州均应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依据《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接受省建设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中心可定为副处级事业机构,人员编制按归集余额控制在15-20人以内,可设3-5个内设机构。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城市人民政府任命,一般设一正一副一师(总会计师或总稽核师),且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从原管理中心在编人员中择优聘用,竞争上岗;急缺的专业人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人员素质。原各管理中心的富余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四)原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原县(市、区)管理中心一律撤销,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名称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并按归集余额核定管理部人员编制,其中,归集余额在1000万元(2001年底数)以下的3人,1000万元一3000万元的4人,3000-5000万元的5人,5000万元以上的6-7人,管理部负责人由市、州管理中心聘任,其它管理人员从原管理中心在编人员中择优录用,竟争上岗。原管理中心的未留用的在编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县(市、区)经办网点以市、州管理为主,在市、州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
  
  (五)撤并行业和单位管理机构。省直、铁路、监狱系统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设分中心或经办网点,属所在市、州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省直、长铁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怀铁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分中心按建设部等9个部门下发的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规定进行运作。监狱系统和石长铁路总公司、中南大学铁道校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并入分中心或为市管理中心的经办网点。
  
  (六)其它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原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及其它住房资金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11号文件精神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以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房改或其他部门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在银行设立房改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工作步骤
  
  (一)拟定工作方案。各市、州要拟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具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方案内容包括:市、州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工作职责;资产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的安置;工作步骤及完成机构调整的时间等。各市、州的《方案》必须在9月底以前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房改房建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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