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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价[2002]175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现将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类职业高中“一费制”标准
  
  元/生.学期
  
  
┌──────────────┬────┬──────┬──────┐
  
  │职中分类收费项目│一般职中│省、市级职中│ 国家级职中 │
  
  ├──────────────┼────┼──────┼──────┤
  
  │ 学费 │ 720│900 │ 936│
  
  ├──────┬───────┼────┼──────┼──────┤
  
  │实习试验费│ 工艺美术专业 │ 300│375 │ 390│
  
  ├──────┼───────┼────┼──────┼──────┤
  
  ││ 高耗专业 │ 300│375 │ 390│
  
  ├──────┼───────┼────┼──────┼──────┤
  
  ││ 幼儿教育专业 │ 200│250 │ 260│
  
  ├──────┼───────┼────┼──────┼──────┤
  
  ││ 其他专业 │ 150│187 │ 195│
  
  ├──────┼───────┼────┴──────┴──────┤
  
  │教材课本费│ 工艺美术专业 │ 300│
  
  ├──────┼───────┼──────────────────┤
  
  ││ 高耗专业 │ 260│
  
  ├──────┼───────┼──────────────────┤
  
  ││ 幼儿教育专业 │ 260│
  
  ├──────┼───────┼──────────────────┤
  
  ││ 其他专业 │ 260│
  
  ├──────┼───────┼────┬──────┬──────┤
  
  │合计│ 工艺美术专业 │ 1320 │1575│ 1626 │
  
  ├──────┼───────┼────┼──────┼──────┤
  
  ││ 高耗专业 │ 1280 │1535│ 1586 │
  
  ├──────┼───────┼────┼──────┼──────┤
  
  ││ 幼儿教育专业 │ 1180 │1410│ 1456 │
  
  ├──────┼───────┼────┼──────┼──────┤
  
  ││ 其他专业 │ 1130 │1347│ 1391 │
  
  ├──────┼───────┴────┴──────┴──────┤
  
  │备注│ 1、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 2、教材课本费指:课本和配套用练习册│
  
  └──────┴──────────────────────────┘
  
  二、职业高中借读生借读费标准
  
   元/生.学期
  
  ┌────┬────┬──────┬─────┐
  
  │学校分类│一般职中│省、市级职中│国家级职中│
  
  ├────┼────┼──────┼─────┤
  
  │借读费│1400│ 1600 │1800│
  
  └────┴────┴──────┴─────┘
  
  
三、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
  
  四、职业高中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实习实验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于用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五、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六、职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八、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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