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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2]119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08-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文化部等4部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8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标准
  
  (一)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其余各区(市)县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校内及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区。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安装文化部门监制的管理软件和公安部门监制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公安机关要对网吧接入互联网方式及网络拓扑进行检查、指导。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公安要求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
  
  (六)“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经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网络游戏和非网络游戏。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时。
  
  (八)网吧从业人员必须持《四川省计算机安全应用资格证》,设置1名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的计算机专职安全员。
  
  二、治理措施
  
  (一)对无证无照、非法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严肃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一律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等管理问题。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锁门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取缔。
  
  (四)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活动检查。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营业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不按规定对上网人员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的,不按规定保存日志60天的以及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疏于管理、不予制止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理。
  
  (五)对未安装使用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和文化部门监制的监控软件的,变更网络接入方式及结构未登记的,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方式服务或逾期不停止被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场登记制度、场地巡查制度,悬挂文化、公安部门监制的警示标志,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作为义务监督员,把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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