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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信息工程立项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区、部门专项规划,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 与基建项目同时申请立项的信息工程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报市计划部门。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如建设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初步设计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事宜按本意见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需求分析、建设目标、系统功能、拟采用的主要技术及设备等内容。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信息技术发展要求审核初步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计划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或设计方案。因业务改变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信息工程招投标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信息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应特殊原因不招标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招标资格的信息工程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2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发放办法和时间、投标时间和地点等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机构或监理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写。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培训要求、验收要求、报价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履约保函、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