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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范围,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土地管理工作落实。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实现土地登记的统一性,是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今后凡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时间。今年全面开展试点,各个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3个乡(镇)开展试点;200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2004年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 (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四、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宗地划分以同属一个农民集体所有的连片土地视为一宗地,扣除宗地内国有土地和村集体飞地;村与村之间的飞地作为单独的一宗地对待;对插花耕地上不了图斑的采用点状地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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