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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并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卫计[2001]77号)及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经审核,现对省直医疗机构第四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见附表),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从本文公布后14日内开始执行。 二、省直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及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规定的日期前应将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及临时零售价格输入医院结算系统数据库,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张贴在取药处和划价处的显目位置,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三、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请省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物价局皖价商(2001)131号文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价差分配比例计算出实际零售价格后同期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若高于国家和省发布的同品种、同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按规定降至限价以内。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六、对药品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