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0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失效]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25号)同时废止。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第三条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在收购环节征收。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第四条 执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为20%。
  
  (二)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羊绒和驼绒等的税率为10%。
  
  (三)果品。包括各种水果和干果,税率为8%。
  
  (四)原木。税率为8%。
  
  (五)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品,税率为8%。
  
  (六)食用菌。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产品。税率为8%。
  
  (七)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税率为12%。
  
  (八)花卉。包括观赏花卉、植物盆景等,税率为8%。
  
  第五条 保留“园艺产品”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园艺产品,包括药材、经济林苗木、芦笋、蚕茧和其他园艺、林木产品,税率为8%。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农业特产税正税20%的附加。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原规定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