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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特种、临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应坚持总量控制、满足消费;因地制宜、依法管理;合理布局、批零双赢;便于消费者购买和便于降低经济运行成本等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卷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保证经营者的合理利润。 第八条 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对外营业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卷烟储存条件); (三)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必要的卷烟经营人员;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经本局举办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 (七)经营场所要有一部电话用于防伪查询; (八)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包括持有暂住证)的无业、待业、下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龄在18至65周岁、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残疾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经营场所要有一部电话用于防伪查询;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现场勘验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临时)许可证》: (一)由于拆房、搬迁、临时改变经营场所的; (二)外地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有本市暂住证(有效期1年以上)且工商局同意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经营证明,租赁经营场所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组织大型展销超过1个月的; (四)各综合性临时交易市场内开设的卷烟经营摊位。 第十一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申请和所在街道、社区、行政村意见; (二)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租赁合同(附带上款证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 第十二条 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须是经批准的涉外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和工商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业企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者; (二)违章建筑或市政规划已标明待拆迁者; (三)消防、安全存在明显隐患者; (四)住宅区内合并经营项目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的; (五)中、小学内或中、小学校门口及医院50米半径内; (六)在本局有2次以上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记录的; (七)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素的。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发放程序。 (一)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行政村签署意见盖章同意后,附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交辖区烟草专卖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