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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专管所受理后3日内专管所长和辖区专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勘验,符合办证条件和网点布局要求的,发给《换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表》并在工商开业登记表上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专用章”。申领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凭盖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章的工商开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具有经营卷烟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填写《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表》,并提交专卖管理所,专卖管理所所长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报专卖管理科。 (三)组织审核:25日内专卖管理科、稽查支队领导对专卖管理所呈报的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勘察,符合合理布局和办证条件的,专卖管理科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发证:发证机关同意发证的,通知申请人到专卖管理科领取许可证,本局与申请人签订《守法经营卷烟协议书》。对不同意发证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三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区、农村卷烟销售零售户率分别控制在4‰--6‰之间和3‰以下。 第十六条 城区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原则上每相隔80米设1个零售点,400米内不得超过5个,非主要街道和小巷原则上每相隔120米设1个零售点,600米内不得超过4个。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户。 第十八条 城区汽车站、码头、火车站、机场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摊位。 第二十条 各类机电、建材、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等商店及易燃、易爆市场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各类大中型宾馆、饭店、茶艺馆、娱乐场所等服务型单位,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不受布局限制。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特困户、烈属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凭有效证件,经核实后,可不受布局距离限制。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商店(超市)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被合理布局的零售户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取缔后,本局采取公开投标的方法进行补缺。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的法定文本,禁止擅自买卖、过户和转让,零售户必须将其放置在店堂内明显区域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局烟草专卖管理所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 (一)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二)督促其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注销手续; (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非法流入的卷烟;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作无证经营处理,并在逾期1个月内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凡涉及转产、变迁、歇业、名称及法人变更的、应当在行为发生的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无证经营。发证机关在1个月内注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须接受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管理人员的督促、检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非渠道流入海口的卷烟,守法经营,对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按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与经营户签定的《守法经营卷烟协议书》处理。被取消烟草经营业务资格的,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公函告知工商部门,更改其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国家、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定,临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 第三十三条 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辖区烟草专卖管理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变更、歇业、注销和补办 (一)经营场所的变迁及店名变更 经营场所的变迁,应当在行为发生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迁手续,具体条件和程序是: 1、经营场所变迁应具备的条件: (1)该经营户在本局没有违法经营卷烟的记录; (2)拟选的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3)拟选的经营场所符合合理布局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