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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方法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 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并在意向书中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在接到协商 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或企业任何 一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应由双方协商指定。
  
  七、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审查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在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 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须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成立。 
  
  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协议一式四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同时报当地总工会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应对工资集体协商的 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意见书中对企业工资协议未提出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有 修改意见的,协商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若工资集体协议上报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 书》,则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生效的工资协议应由协商双方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八、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遇国家有关政策重大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原工资集体协议执行困难或不能 履行时,经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备案。
  
  工资集体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一经出现,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终止。
  
  九、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协商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因无故拒绝协商或者因签订协议发生的争议,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及时组织企业协商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和《安徽省集体合同办法》进行处理。
  
  十、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十一、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领导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是企业工资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的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工会组织、经贸(计经)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三个代 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3户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并注意加强对试点 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试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要 情况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报告。
  
  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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