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30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随着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不断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逐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手工版专用发票也将于明年起逐步予以取消。为此,为了加强今后一段时间手工版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以及库存旧版、改版及质量问题等专用发票的安全防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安全管理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认真落实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专用发票窗口发售及企业领用的管理,尤其是手工万元版专用发票,各地务必对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对原十万元版改版为万元版的专用发票,由于使用量非常小,从2002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使用。
  
  三、组织开展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清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应对专用发票检查清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对本地历年专用发票库存领用情况进行自上而下全面的彻底的检查清理。
  
  四、各级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历年来所有专用发票的库存、领用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计划与入库相符。对核实后发现库存专用发票有出入的,应切实查明原因后,对库存发票进行调整,同时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并写出具体检查清理情况说明。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全面检查清理的基础上,对下列专用发票按照专用发票种类、发票字轨、发票起止号码、发票份数等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对县级及以下国税机关的下列库存专用发票,由县级国税机关统一集中上缴到市级国税机关,由市级国税机关进行统一保管。
  
  (一)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
  
  (二)改版后,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
  
  (三)改版后,不再使用的专用发票;
  
  (四)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五)中英文版专用发票;
  
  (六)印制质量有问题的专用发票。
  
  六、市级国税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县级国税机关上缴的上述部分旧版、改版等专用发票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移送接收手续。对接收的发票,应按县(市、区)分别存放,分别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届时省局将统一组织销毁。
  
  七、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上报省局。同时,对要销毁的专用发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