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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
  

  近年来市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断加大,尤其是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投入更大,城区土地不断增值。按照投入与产出成正比的客观经济规律,政府应得的土地收益(包括出让金、租金等)应适当提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管理局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106号)下发以来,我市的土地市场建设日臻完善。宁政办发(1999)106号文规定的年租金标准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规定的最低标准制定的,近几年来土地出让金标准已经几次调整,目前执行的标准与土地出让金标准相差很大,已显失公平,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2002年度全市土地出让控制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据此对土地年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确定土地年租金的原则是土地年租金标准与每年度出让金标准相平衡,运用收益还原法测算。(2002年度的土地年租金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今后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地价调控意见基础上直接发文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
  
  三、原浦口区、大厂区区域暂按此标准执行。其它各郊县区参照执行。
  
  四、鉴于市政府6号令《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废止,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2002年1月1日起,涉及租金同样按以后每年公布的土地年租金标准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六月

  
  南京市二00二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
  
  │租金标准│││││││││
  
  ├──────┤││││││││
  
  │土地级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土地用途│││││││││
  
  ├──────┼───┼───┼───┼───┼───┼───┼───┼───┤
  
  │商业类用地│145 │110 │80│60│45│30│20│15│
  
  ├──────┼───┼───┼───┼───┼───┼───┼───┼───┤
  
  │工业类用地│75│50│30│15│10│7 │5 │4 │
  
  ├──────┼───┼───┼───┼───┼───┼───┼───┼───┤
  
  │其它类用地│110 │85│65│45│30│2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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