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39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环保局,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请求调整广西环境监测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报告》(桂环计字[2002]39号)悉。我区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10年来,由于各种原因,现行收费标准与实际成本费用支出相比已明显偏低,此外,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对监测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新增环保监测项目越来越多,而一些新的项目缺乏收费依据。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测算,并参照部分外省标准,决定对我区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环保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性监测,可按附表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全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最高标准以内制定当地执行的收费标准。
  
  三、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自治区环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定。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