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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提供有关税收优惠。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所得和有关中介服务组织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所得,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相关费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的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立项,纳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 (五)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市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技术、人才和投入等方面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提高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鼓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与“两院一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农业大学)或其他大专院校建立科技合作关系的,包括新产品开发,新品种、新技术和高级人才引进,提高管理水平等,优先在科技合作经费或引导资金中予以支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攻关方向的,市科委在立项和经费中予以支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符合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市计委予以立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对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产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所需的经费,用市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予以补助。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开拓境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企业申请,核准登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给予开拓海外市场资金支持;对出口创汇达到一定数额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农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超过一定数额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将优先给予其他外贸政策支持。 (七)拓宽筹资渠道。对申请上市或发行债券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上市或发行债券;对已上市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投资入股、控股、兼并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张资本,壮大规模。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农户、财政和金融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专项资金。 (八)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称号的重点龙头企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优先给予地方资金配套和扶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农业名牌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证并授予标牌、标志;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兴建的养殖小区、种植园区,达到标准的要优先考虑给予政策扶持。 (九)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所带农户,占用一般耕地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视同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五、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审定与管理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审定,要通过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隶属局、院初审推荐后,由市农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已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继续享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对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称号。 六、加强组织领导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定期研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发展和评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先进典型,注重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扶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切实抓好落实,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