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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9-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提出异议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因公受伤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费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或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减免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减收或免收律师费,其中减收比例应不低于50%。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按本办法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应报当地同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十六条 律师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本所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政府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本所收费标准及计费方法、与收费有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的;
  
  2、违规扩大收费范围的;
  
  3、自立名目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收费检审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时,遵其规定。
  
  附件二: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收费的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3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倍。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2000—8000元/件。
  
  4、二审案件:2000—8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5000元/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l、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
  
  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1000元/件;
  
  10万元(含10万元) 4%—5%;
  
  10—50万元(含50万元) 3%—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2%—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1%—2%;
  
  500万元以上 0.5%—1%;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计时收费
  
  50-1000元/小时。
  
  三、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代理时,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方式,但最高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5%。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当事人先不支付或不全部支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在协议中约定业务收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9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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