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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备案价格高出其他已备案的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同质量标准药品价格30%以上的: (2)一年内提价超过二次的; (3)一次性提价幅度超过30%的。 3、备案价格的执行。经集体研究后准予价格备案的药品,由湖北省物价局出具加盖有“湖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专用章”的《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表》,药品备案价格的执行时间为: (1)属于国家或湖北省已经发文下达价格的药品,其备案价格执行时间以文件规定执行时间为准; (2)属于国家或湖北省已经发文下达代表品的价格,而其他按规定需申报增补的剂型、规格,如已过国家或湖北省规定的申报最后期限,其备案价格执行时间以规定的申报最后期限为准; (3)属于国家或湖北省未下达价格,湖北省按产地或口岸地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价格进行价格备案的药品,其备案价格自出具《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表》的7天内执行; (4)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且按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拟定价格进行备案的,其备案价格自出具《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表》的7天内执行。 备案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提供盖有“湖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专用章”的《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表》或告知经审核的备案价格。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可以在不超过备案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销售备案药品。 4、备案价格的对外公告。已经出具《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表》的备案价格,定期在湖北省物价局指定的媒体上对外公告,以强化社会监督。非湖北省物价局指定媒体刊载的药品备案价格,不得作为价格执行和价格检查的依据。 第六条 湖北省物价局是湖北省境内唯一的办理药品价格备案的行政机关。各市、州、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办理当地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确认工作。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确认,是指由市、州、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提供的价格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证。 第七条 已经办理价格备案的药品,在国家或湖北省调整价格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重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药品备案价格是各级价格检查机构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法查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而在湖北省境内销售药品和涂改、伪造盖有“湖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专用章”的《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表》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价格秩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药品生产企业(盖章): 备案申请单位: 备案申请日期: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序号│药品│药品│医保│剂型│规格│计价│申请备案│是否│是否属中│申请备│备注│ ││通用│类别│目录│││单位│零售价格│GMP │药保护品│案的依││ ││名││编号││││││种│据││ ├──┼──┼──┼──┼──┼──┼──┼────┼──┼────┼───┼──┤ │││││││││││││ ├──┼──┼──┼──┼──┼──┼──┼────┼──┼────┼───┼──┤ │││││││││││││ ├──┼──┼──┼──┼──┼──┼──┼────┼──┼────┼───┼──┤ │││││││││││││ ├──┼──┼──┼──┼──┼──┼──┼────┼──┼────┼───┼──┤ │││││││││││││ ├──┼──┼──┼──┼──┼──┼──┼────┼──┼────┼───┼──┤ │││││││││││││ └──┴──┴──┴──┴──┴──┴──┴────┴──┴────┴───┴──┘ 说明: 1、药品通用名栏填写经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正式名称,此栏不得以企业商品名代替。如药品有经批准的商品名,可用小括号加以注明; 2、医保目录编号栏填写《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对应药品的编号; 3、药品类别栏按药品分类分别填写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 4、是否GMP栏,如企业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MP认证,并已取得GMP证书,则按证书规定的认证范围在对应的药品栏填写“是”或“否”; 5、是否属中药保护品种栏,如申请价格备案的药品属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则在对应行填写“是”,否则填写“非”; 6、申请备案的依据栏填写国家计委或产地、口岸地省级物价部门下达的有该药品价格的价格文件的文号或备案,登记表的编号; 7、备注栏主要注明企业GMP编号、药品是否拥有专利和是否为新药及其类别等内容; 8、为提高工作效率,凡申报品种规格超过20个的,请同时提供Excel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