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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建立和完善对乡镇及村的补助制度,确保必要支出需要。对于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乡镇,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都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以保证乡镇机构正常运转。乡镇也要对村级组织正常经费支出财力缺口给予补助,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五)清理债务,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认真清理乡镇债务,防范乡镇财政风险。在全面清理、检查落实的基础上,摸清乡镇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处理和消化。对于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分年逐步清偿;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它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及办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为企业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借债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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