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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危改要求 第十三条 四城区规划和危改开发单位应在向市规划委申报前2个月将危改四至范围图(1∶2000)及相关立项文件、请示报市文物局。市文物局将据此进行四合院调查。 第十四条 危改责任单位须根据四合院调查结果,制定危改方案报市规划委审批。 第十五条 危改区内原址和迁建的四合院,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负责院内居民、单位等使用者的搬迁,并按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修复后,其享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四合院的修复、改建要充分体现北京的地方特色和特点,应与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对于本意见确定前已批准的危改规划方案,应根据四合院调查资料进行调整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核。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