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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深司[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1997-03-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深司[1997]4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大部分由市局管理。这一管理体制形式不但不利于调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市局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律师工作的管理。为了强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
  
  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合伙所给各区管理。即南山、宝安、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改制前的隶属关系,分别划出部分给福田、罗湖区司法局管理。划分后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
  
  南山区司法局:深港所、蛇口所。
  
  宝安区司法局:宝安所、经纬所、宝城所、西乡所。
  
  龙岗区司法局:远东所、金湖所。
  
  福田区司法局:五洲所、鹏城所、君联所、格威所、瑞特所。
  
  罗湖区司法局:罗湖所、东海所、益人所、众诚所、通达所、同仁所。
  
  今后,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内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归各区司法局管辖。
  
  一、区司法局管理职权
  
  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撤消的初审工作;
  
  (二)律师资格、执业证书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税务等专项法律服务资格的初审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六)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考察、考核和教育提高工作;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犯执业纪律的调查取证工作;
  
  (九)律师党务、群团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律师事务所报表、资料的统计、上报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十一)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律师出国、出港考察、培训、政审工作。
  
  二、经费管理
  
  划分给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在扣除年检、注册费用开支及按规定上交省、市律协会费外,其它部分归各司法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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