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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外运进我省各地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凡持有省外征收机关开具的农业特产品外运证明的,在我省境内不再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每年的税源调查结果,编制农业特产税税源台帐,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开具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受委托代征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代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国有、乡(镇)以上集体企业及部队、机关、学校等单位以外的纳税人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按实征正税税额的20%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附加,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征收机关随同农业特产税同步征收和减免。 第二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和附加同时征收后,统一缴入农业税收存款户,由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和附加按资金性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划分,农业特产税缴入国库,附加划入乡镇经管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 吉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适用税率(%)│征收范围│ │├────┬────┤│ ││生产单位│收购单位││ ││和个人│和个人││ ├───────────┼────┼────┼───────────┤ │一、烟叶产品││││ ├───────────┼────┼────┼───────────┤ │晾晒烟││20││ ├───────────┼────┼────┼───────────┤ │烤烟││20││ ├───────────┼────┼────┼───────────┤ │二、园艺产品││││ ├───────────┼────┼────┼───────────┤ │果品│8 ││含采集野生水果│ ├───────────┼────┼────┼───────────┤ │蚕茧│8 ││含桑蚕茧、柞蚕茧│ ├───────────┼────┼────┼───────────┤ │花卉│8 │││ ├───────────┼────┼────┼───────────┤ │苗木│5 ││含经济林、经营性苗木│ ├───────────┼────┼────┼───────────┤ │三、水产品││││ ├───────────┼────┼────┼───────────┤ │水产养殖│8 ││含林蛙│ ├───────────┼────┼────┼───────────┤ │捕捞品│8 │││ ├───────────┼────┼────┼───────────┤ │水生植物│8 ││含芦苇│ ├───────────┼────┼────┼───────────┤ │四、林木产品││││ ├───────────┼────┼────┼───────────┤ │原木│8 │││ ├───────────┼────┼────┼───────────┤ │木本油料│8 ││含松籽、核桃、榛子等│ ├───────────┼────┼────┼───────────┤ │其他林木产品│8 │││ ├───────────┼────┼────┼───────────┤ │五、牲畜产品││││ ├───────────┼────┼────┼───────────┤ │畜皮││5 ││ ├───────────┼────┼────┼───────────┤ │羊毛、兔毛││10││ ├───────────┼────┼────┼───────────┤ │羊绒││10││ ├───────────┼────┼────┼───────────┤ │六、药材产品││││ ├───────────┼────┼────┼───────────┤ │(一)植物药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