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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凡我市注册的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公安部门放宽登记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并及时、便捷地办理有关手续。高校毕业生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登记集体户口,也可在其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力度,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调解无效的可诉讼于法律。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可以利用小额贴息贷款或设立风险基金等形式给予支持和帮助。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放宽政策,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对初次就业的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和高职院校毕业生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一律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对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职院校毕业生,本人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接收函,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落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本市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生源的本市高校高职毕业生,凭以上证件(不含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对非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按规定审批落户。 八、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在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档案管理机构的,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学校到所在地派出所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对于暂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得在校空挂,应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学校及有关部门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的保存,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凡学生待就业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毕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学校可建议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在其出现疾病和意外伤害时获得一定的保障。 发挥各级各类就业培训基地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促使其尽快就业。 九、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 市教委作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凡举办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就业招聘会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就业招聘会,要经市教委批准。凡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单位,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按市场机制运作。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发布利用人单位资质认证工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中介和职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凡需收取服务费用的,要严格按我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凡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学生、扰乱就业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