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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589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石价[2002]38号)收悉。经同市财政局研究,并请示国家计委,现答复如下:
  
  一、单家独户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其登记费仍按套收取。如一户不能明显划分套数,则一户为一套,每套仍收费80元。
  
  二、单位的集体住房(学生住宿楼,教师住宿楼,工厂、单位的单生职工住宿楼)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其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
  
  每宗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以下,每宗收费100元;
  
  501--1000平方米(含1000)以下,每宗收费200元;
  
  1001--2000平方米(含2000)以下,每宗收费300元;
  
  2001--3000平方米(含3000)以下,每宗收费400元;
  
  3001--4000平方米(含4000)以下,每宗收费500元;
  
  4001--5000平方米(含5000)以下,每宗收费600元;
  
  5001--6000平方米(含6000)以下,每宗收费700元;
  
  6001--7000平方米(含7000)以下,每宗收费800元;
  
  7001--8000平方米(含8000)以下,每宗收费900元;
  
  8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费1000元。
  
  三、不成套的零散房屋比照第二项办法按宗计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四、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的单家独院的住房比照第一项办法按套计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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